根据河南省财政厅《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豫财字【2017】12号),要求省直各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,对检查中发现继续收取国家已命令取消、停征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,以及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,要及时整改,对情节严重的,应公开曝光,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根据通知要求,我院进行了自查,经检查,我院严格按照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,没有违规收费现象。自查报告已上报财政厅。
温馨提示:我院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已在校务公开栏公示。(供稿:葛守峰,审核:蒋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