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教学单位:
根据学院《系(院)包干经费管理办法》院字[2015]20号第十一条规定,“外聘教师课时费应逐月发放,发放的办法是,次月10日前,系(院)将上月外聘教师课时费(计税后部门领导签字)报教务处审核后,于15日前报财务处(纸质和电子版excel表),然后统一发放到外聘教师的本市建行卡里。外聘教师课时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按时足额代扣税金。”
请各教学单位,按程序办理,电子版发邮箱275801986@qq.com,纸质版交财务处(一)会计核算窗口。
财务处
2015.5.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