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财务行为,加强财务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会计法》、《预算法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等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章财务管理体制
第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: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;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;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,以及国家、学院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。
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: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;合理编制学院预算,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;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,编制财务决算报告;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,规范学院内部经济行为。
第三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,是学院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;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,对学院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;各单位负责审签资金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。
第四条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,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。
第五条学院内财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二章预决算的编制与管理
第六条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的管理机构,负责学院预算的编制、执行、调整、控制和管理,以及年度决算的编制。
第七条预算编制原则是“量入为出,收支平衡”。收入预算要做到积极稳妥,应收尽收;支出预算要做到统筹兼顾、保证重点、勤俭节约。
第八条预算编制的方法是自下向上,统筹兼顾。学院各部门在每年9月10日前,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的事业发展计划,编制设备采购、维修改造、实训实习费、科研费、外聘教师课时费、会议费、车辆费、招待费、水电气暖费、物业费、办公用品费、基建费等年度部门预算后报财务处;学院人员基本信息由人事处根据当年人员情况及时提供给财务处。财务处在参考各单位报送的预算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,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、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与财力可能,编制学院财务预算。
第九条财务处编制学院预算后,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,经学院党委会同意,报省主管部门批复后,于下一年度执行。
第十条严格按照预算的项目经费和包干经费进行支出管理,未列入预算项目的经费,原则上不予支出,凡超过预算单项指标的,不予报销。
第十一条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编制年度决算,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、准确。决算报告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,经学院党委会同意后,报主管单位和财政厅审批。
第三章收入管理
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组织收入,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。
第十三条 学院的收入主要包括:
(一)财政收入,即上级财政部门的拨款。
(二)事业收入,主要是学费收入。
(三)项目补助收入,即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补助收入。
(四)其他收入,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,包括租赁、利息、捐赠等项收入。
第十四条 学费收入管理:
(一)学费收缴全部纳入微机管理,做到应收尽收。
(二)学费收讫后,财务处向学生开据“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”。
(三)学费收缴后,及时上缴国库,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。
第四章经费支出管理
第十五条本着谁经办、谁签字、谁负责的原则,对经费支出进行管理。
第十六条报销审批权限:
(一)党政部门经费支出需经部门领导同意,报院长或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签后,到财务处审核报销。
(二)党政部门500元以下开支,由各部门领导签字,报分管院级领导签批;500元~5万元由院长或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;5万元以上由院长签批。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重大项目开支,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,院长签批。
(三)经费包干系(院)的各类开支,党政负责人谁负责的工作内所列资金谁签字,需要党政负责人会签的,应遵循谁主管的工作以谁为主的原则,如党政负责人会签时意见不一致或暂时无法履行职责的,由主管院级领导审定。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下,按照分工,由系(院)党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审签;一次性支出1000元到5000元,由系(院)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;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,系(院)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,还需由分管院级领导签批。
(四)党政部门招待费需经党政办同意后方可报销,500元以上由院长或主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。报销单上应注明事由和陪餐人姓名,院内职工不能用公款互请。
(五)党政部门的电话费按每月每部72元标准核拔,每月凭发票及时报销,年度超支不补,节余留用。教学部门的电话费,用核拨的办公经费列支,凭发票报销。
(六)上级核拨给项目组的专项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,按照《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项目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(七)学院其他单位负责核算由学院拨付的专项经费,其审批权限如与本规定的审批权限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。
第十七条报销程序:
(一)各部门应设专人报帐,经济业务发生完毕后,经办人应及时将报销单据整理归类;定额发票或购物发票未注明“品名”、“数量”、“单价”的,必须附购物小票或清单,购物小票或清单上必须盖发票专用章。
(二)报销时应采用学院统一印制的“日常报销审批单”或“差旅费报销单”规范粘贴,粘贴时应区别支出费用的性质,分类粘贴、计算、填写(如:耗材费、办公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招待费等)。经办人在填写“费用报销单”时,应遵照“实事求是、准确无误”的原则,将费用的发生原因、发生金额及验证发票等要素填写齐全,并签署经办人、验收人的姓名。
(三)经办人应将填写完整的 “日常报销审批单”或“差旅费报销单”及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,送交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审签后,按照报销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签。
(四)经办人将经过领导审签齐全的报销单和原始凭证,送交财务处审核,财务处审核无误后,方可报销。一万元以上由财务处长签字,一万元以下由会计审核报销。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合规票据和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类支出的费用。
(五)1000元以上经费支出,原则上必须转账(单位对单位)。严禁拆分票据,一经发现,将通报并追究责任。
(六)按照豫财库【2012】41号文件《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》要求,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业务(无论金额多少),必须转账(单位对单位)或使用公务卡结算;其余业务提倡用公务卡结算。
(七)学生的奖、助学金、勤工俭学费发放,需提供纸质审批手续和电子表格并转入学生的农行卡。对非本院职工的奖励金、劳务费、课时费等发放应转账,需提供纸质审批手续和电子表格,并注明姓名、开户行、卡号、金额。根据财政厅的要求,为保证外聘教师课时费顺利发放,外聘教师需提供郑州市建行卡号。
第五章资产采购与报废
第十八条学院各单位购买固定资产,无论使用何种经费,均需报有关部门论证,经财务处落实资金后,报院领导审批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金和项目,必须经财务处报财政厅审批采购方式后再实施。资产报废按有关政策及学院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财务公开及监督
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工作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条 依法进行财务信息公开,每年年末在中层以上会议汇报本年度学院的收支情况,并在公示栏公示。
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持财务人员按《会计法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。
第七章其他
第二十二条学院及各部门发放的课时费、奖励金、津贴、加班费、补助等均需到财务处按统一格式备案后,方可发放。临时性的加班补助费用,于每月15日前按统一格式报财务处,次月统一发放。
第二十三条学院各类临时用工工资,由人事处统一规定标准。
第二十四条系(院)经费管理,按《河南职业技术学院系(院)包干经费管理办法》执行,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